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091號債權人昕威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崑茂 債務人旺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士 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叁仟捌佰捌拾壹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