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72號原告 林美華 被告 侯秋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六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於庭前各應補正附件事項。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書記官吳語杰附件:
一、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㈠請五日內先陳報 邵宜萱 之住所或上班住址,以利本院傳喚;
或於開庭時自行攜證人邵宜萱到院,證明其擔任見證人就簽立系爭證明書之過程。
㈡系爭證明書已載明:「於101年1月6日止尚欠林美華166
萬元,茲同意101年1月10日先還3萬元、2/10再還3萬元、7/10還6萬元、102年1月10日還6萬元、利息以4%收取,於104年領取勞保退休金時全部歸還(每半年清償本金
6萬)若中途有突發事故死亡時,會以死亡理賠清償餘額」等字樣。就給付166萬元之方式,似尚未到期,且亦未載明一期未清償者,視為全部到期約定,原告主張清償到期日為
101年7月10日,恐有未合。原告雖主張此僅被告單方之意思表示,未經原告同意等語,然此與原告自行提出之證據不符(如本院卷第26頁兩造簽立承諾104年國泰人壽勞退金會第一優先還給林美華、第28頁原告自行填寫之字句),原告得提前請求之依據為何?㈢被告於101年1月6日以後匯款126,298元,為兩造所不爭
執,此金額為本金加利息,請詳列本金、利息各為何?㈣原告所服務之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之住所為何?㈤提出本件願意和解之條件為何?
二、被告應補正下列事項:㈠系爭證明書係遭脅迫下所簽立之證據?(如欲提出人證,請詳列其姓名及住居所,以利本院傳喚)。
㈡系爭證明書載明:「於101年1月6日止尚欠林美華166萬
元,茲同意101年1月10日先還3萬元、2/10再還3萬元、7/10還6萬元、102年1月10日還6萬元、利息以4%收取,於104年領取勞保退休金時全部歸還(每半年清償本金6萬)若中途有突發事故死亡時,會以死亡理賠清償餘額」等字樣。被告迄今是否業已上開約定內容,按期給付本金、利息?請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又給付之方式既為分期給付,原告請求全部之金額,有何意見?㈢本院卷第5頁有原告提出被告所書寫之:「100.10.11餘額
0000000元、利息4%每月利息5500元」有何意見?㈣被告抗辯目前之欠款僅有600,897元,請詳列計算方式及相關證據。
㈤被告於101年1月6日以後匯款126,298元,為兩造所不爭
執,此金額為本金加利息,請詳列本金、利息各為何?㈥提出本件願意和解之條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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