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05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榮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0年度偵字第2188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壹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1
883號被告陳榮宗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民國101年8月30日期滿。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1片,係著作權法第98條所規定之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法院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
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陳榮宗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188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已於101年8月30日期滿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附卷可稽。該案查扣之盜版遊戲光碟1片,係屬供被告犯著作權法第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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