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8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18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零玖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三個月內,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