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18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錦新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之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依據。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書記官沈銘哲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18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錦新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之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依據。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