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4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4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捌佰伍拾肆元及新臺幣柒萬陸仟叁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247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丙○○│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8.77%│││469854││1月11日起│││││元│││││├──┼───┼─────┼──────┼──────┼───────┤│2│新臺幣│丙○○│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8.25%│││76327││2月17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丙○○│自民國0981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69854││12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丙○○│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6327││1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477號)
(一)「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13日合併,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1、於93年12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萬元,期間5年,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前6個月依年息9.5%,末6個月依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
7.96%,中間月份亦依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7.96%機動每月計息,目前利率為8.77%,並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2、債務人復於94年1月26日與債權人訂立短期循環融資契約(現金卡),核予額度為7萬元,之後調高為11萬元,約定自核卡日起為期1年,期滿時如立約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1年不另換約,其後每次屆期時亦同,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滾入原本,採年息18.25%按日計息。
(三)上開借款雙方均約定債務人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本息攤還時,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按原訂利率之1成,逾期6個月以上則按原訂利率之2成計算加付違約金。
(四)債務人對本案2筆借款分別僅繳款至98年11月10日及98年12月16日,積欠本金分別為469,854元及76,327元合計546,181元,覆經催討,迄今仍未清償。(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