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64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陳健益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字第6686號、105年度執聲沒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健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陳健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受刑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民國105年4月1日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1萬元,出具現金如數繳納後,業已釋放,有該署105年4月1日刑字第10500731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附卷可稽。嗣受刑人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45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然受刑人經檢察官依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經檢察官命警拘提未著,又受刑人現無在監在押等情,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等附卷可憑。受刑人確已逃匿之事實,堪予認定,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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