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7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7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七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伊師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二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蔣伊師連續明知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仿冒皮包拾伍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官曾正龍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玲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附錄法條:商標務法第六十三條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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