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四七號
原告 毛慶立 被告 黃文杰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二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春地
法官鍾華法官林政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虹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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