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7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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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7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違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七二二號
自訴人 孫燕謀 被告 許靜人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參附件自訴狀影本)。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
三、經查:(一)本件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在高雄縣湖內鄉(地址詳卷),有東方工商專科學校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八九)東方專校勝人字第一三0六號回函可憑;(二)又依自訴意旨所指犯罪行為地、結果發生地,均係在高雄縣湖內鄉大湖村私立東方工商;(三)綜前所述,本件自訴人所訴被告之住所、居所地,及犯罪行為地、結果發生地均非本院管轄,揆諸上開說明,自訴人向本院提起自訴,自有未合,且未聲明移送於管轄法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程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