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3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七二四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 律師被告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林金漢複代理人 曹沛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B書記官黃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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