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枝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9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清枝 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清枝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
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清枝因犯如附表所示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壹幣1千元折算1日,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已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險罪│險罪││├────────┼──────────┼──────────┼──────────┤││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月22日│106年12月1日│106年12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速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652號│第6551號│第655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中交簡字第39│107年度中交簡字第31│107年度中交簡字第31││││5號│97號│9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9日│108年1月17日│108年1月1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中交簡字第39│107年度中交簡字第31│107年度中交簡字第31││││5號│97號│97號││判決├────┼──────────┼──────────┼──────────┤││判決│107年4月9日│108年2月23日│108年2月23日│││確定日期││││├───┴────┼──────────┼──────────┴──────────┤│備註│107年度執字第5928號│108年度執字第3775號(編號2、3定應執刑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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