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1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1430號債權人 傅吉榮傅枝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金貴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權人傅吉榮即傅枝萬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確認利息自民國105年3月25日起算是否有誤?(因十四張
本票影本中本票票號435208、435209之發票日均為民國107年2月1日,請區分十二張本票及二張本票各自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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