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56號聲請人 方麗玲 代理人 趙佑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二、聲請人主張須負擔扶養孫女費用云云,請說明必要性,孫女之雙親有無負擔扶養費用。另請說明聲請人之子女有無負擔扶養費,並陳報其分擔必要支出生活費用情形。
三、聲請人應提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四、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五、聲請人主張親友及團體會不定時贈與金錢以支付必要生活費用云云,請提出證明文件,及敘明共計新臺幣(下同)8萬8,800元之依據。
六、另聲請人主張擔任每月薪資約2萬元云云,請陳報薪資領取方式及說明如何取得臨時工作等項,另聲請人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又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有,請陳報之。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