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45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 律師
徐南城 律師被告台北市教育會法定代理人 劉孝炎 訴訟代理人 林富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台北市教育會法定代理人甲○○」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台北市教育會法定代理人劉孝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本件訴訟進行中,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由「甲○○」變更為「劉孝炎」,並經劉孝炎於民國97年5月8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承受訴訟狀暨台北市教育會第14屆第一次理監會會議紀錄1份在卷可稽,本件應以劉孝炎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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