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9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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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9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9381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惟查__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坤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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