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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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10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 律師被告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羅瑩雪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瑞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