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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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底至96年1月5日止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花簡字第231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51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世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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