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7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怡德
即反訴原告 吳宏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宗霖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耿正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8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本訴上
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本件反訴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636,313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0,410元,以上共計為11,91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