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度嘉簡字第10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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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嘉簡字第10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八年度嘉簡字第一О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九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於公共場所未經許可攜帶刀械,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蝴蝶刀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楊力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起上訴。(應附繕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
書記官李文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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