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重上更(四)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重上更(四)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二二二號
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右列上訴人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二人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吳重政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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