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1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訴字第1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三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周平凡 右上訴人等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五○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第一審判決,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江德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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