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重上更(三)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一九號
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余世雄上訴人即被告曾進福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右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余世雄、曾進福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余世雄、曾進福前經本院認為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前經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四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第五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謝說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美宏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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