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1719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12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12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答詢表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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