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583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尊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3894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繳納,及提出被告公司之登記事項卡與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不繳與提出上開資料,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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