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5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5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苑倫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寧
一、債務人徐苑倫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捌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肆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連續收取三期為限;前開金額中之新臺幣陸仟伍佰柒拾元應由債務人徐寧向債權人為清償。
二、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