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1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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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祐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祐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祐政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仁松法官王義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受刑人呂祐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100年1月10日至18日│99年11月8日至12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875號│242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496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99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12日│101年4月1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496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9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1月4日│101年5月14日│├─┴──────┼───────────┼───────────┤│備註│桃園地檢100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4680號(彰化地檢100年│2423號│││度執助字第76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