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交訴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交訴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交訴字第12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莊美貴律師上列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乃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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