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4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437號原告 江淑婷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 律師
侯捷翔 律師被告 許曨升
謝濰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760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2人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否則即不得提起,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四、查原告告訴被告2人誹謗、妨害秘密及恐嚇取財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及不另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12557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起訴書在卷可參。被告2人雖經檢察官起訴涉嫌傷害及強制罪嫌,被告許曨升所犯強制罪並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76
0號判決有罪在案,然檢察官起訴被告2人涉嫌傷害、強制之對象及本院判決許曨升強制之對象均係 丁少強 而非本案原告,原告自非因本案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依前揭規定,自不得就本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原告之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一併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呂維翰法官張瑋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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