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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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64號聲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炫光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繼承人 賴漢松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調解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調解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相對人賴炫光等6人之應繼分比例。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