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288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黃明 號債務人中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秀芬 人債務人蔡坤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玖萬參仟肆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編│本金│起息日│止息日│年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新臺幣)│(民國)││├───────────┤││││││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起算日│截止日│││││││(民國)││├─┼──────┼───────┼───┼─────┼───────┼───┤│1│803,000元│107年9月5日│清償日│1.83255﹪│107年10月6日│清償日│├─┼──────┼───────┼───┼─────┼───────┼───┤│2│3,581,000元│107年9月10日│清償日│1.83244﹪│107年10月11日│清償日│├─┼──────┼───────┼───┼─────┼───────┼───┤│3│746,550元│107年9月13日│清償日│1.83266﹪│107年10月14日│清償日│├─┼──────┼───────┼───┼─────┼───────┼───┤│4│588,530元│107年9月4日│清償日│1.83278﹪│107年10月5日│清償日│├─┼──────┼───────┼───┼─────┼───────┼───┤│5│1,241,508元│107年10月3日│清償日│1.83255﹪│107年11月4日│清償日│├─┼──────┼───────┼───┼─────┼───────┼───┤│6│1,240,546元│107年9月5日│清償日│1.83255﹪│107年10月6日│清償日│├─┼──────┼───────┼───┼─────┼───────┼───┤│7│1,669,062元│107年9月2日│清償日│1.83255﹪│107年10月3日│清償日│├─┼──────┼───────┼───┼─────┼───────┼───┤│8│1,246,000元│107年9月24日│清償日│1.83255﹪│107年10月25日│清償日│├─┼──────┼───────┼───┼─────┼───────┼───┤│9│6,747,300元│107年9月11日│清償日│1.83244﹪│107年10月12日│清償日│├─┼──────┼───────┼───┼─────┼───────┼───┤│10│2,130,000元│107年9月8日│清償日│1.83266﹪│107年10月9日│清償日│└─┴──────┴───────┴───┴─────┴───────┴───┘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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