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字第二九號
再審原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彬成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等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事件(其中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二號、本院八十三年度上字第八號民事判決部分),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柒萬玖仟肆佰陸拾叁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于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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