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小字第119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丁○○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8年3月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月一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損害賠償計算方式:
一、原修復費用31800元
(工資:3800元,零件:28000元)
二、受損車輛第5年後折舊零件價值:
28000元×0.1=2800元
三、本件損害應賠償金額:
工資3800元+折舊後零件價值2800元=660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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