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9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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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978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維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依貴公司提出之98年2月11日申請書、代辦委託書,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之客戶為 劉維茵 (00年0月00日生,代理人為劉維忠,惟帳單收件人為劉維忠,請釋明請求劉維忠給付之依據及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之帳單為何?)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