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附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附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四年度台附字第二九號
上訴人甲○○原告)號3樓被上訴人乙○○被告)街99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請求損害賠償,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上字第一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第二審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至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係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係維持第一審法院諭知被告(即被上訴人)乙○○無罪,而駁回原告(即上訴人)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檢察官對於刑事判決提起之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施文仁
法官林永茂法官蕭仰歸法官王居財法官林開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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