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催字第23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23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一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B書記官陳淑娥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三個月至六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一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臣浩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九十二年十月二日│柒萬伍仟玖佰零陸│AR0五四九三一││││司 楊金鎮 │雅分行││元│三││├─┼─────────┼─────────┼───────────┼────────┼────────┼──┤│2│唯勝工業製造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九十二年十月六日│捌仟零肆拾叁元│PB七一0一0二││││限公司 楊鴻銘 │行│││七││├─┼─────────┼─────────┼───────────┼────────┼────────┼──┤│3│唯勝工業製造股份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北│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壹萬壹仟叁佰肆拾│P0000000││││限公司楊鴻銘│台中分行││元│││├─┼─────────┼─────────┼───────────┼────────┼────────┼──┤│4│臣浩企業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大雅分│九十二年九月二日│肆萬玖仟叁佰玖拾│AI0四六一五七││││司楊金鎮│行││肆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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