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1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1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一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三六九號),本院沙鹿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傳真機玖台、六合彩簽注單貳佰張、台灣樂透彩簽注單貳拾陸張、帳單伍張、計算機肆台、規則倍數表肆張及帳簿壹本均沒收。
事實
一、甲○○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二年六月三日止,連續多期提供其位於臺中縣○○鎮○○路○○○○號住處,由不特定之人自由出入,而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營六合彩、樂透彩賭博,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在該處簽賭下注,每支下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七十至八十元不等,以核對香港政府每星期二、四開出之六合彩號碼及臺北銀行發行、於每週二、五開獎樂透彩中獎號碼作為輸贏之依據,並以下開方式賭博牟利,即(一)、六合彩部分:號碼由0一至四九號計四十九個號碼,每期開出六個號碼及一個特別號供賭客任意選擇組合簽注,賭客如簽中所開六個號碼中之兩號即俗稱之二星,可得五十七倍之彩金,賭客如簽中所開六個號碼中之三號即俗稱之三星,可得五百七十倍之彩金,賭客如簽中所開六個號碼中之四號即俗稱之四星,可得七千五百倍之彩金,賭客如簽中特別號,可得三十六倍之彩金,(二)樂透彩部分:號碼由0一至四二號計四十二個號碼,每期開出六個號碼及一個特別號供賭客任意組合簽注,賭客如簽中所開六個號碼中之兩號,可得四十二倍之彩金,賭客如簽中所開六個號碼中之三號,可得三百七十倍之彩金,賭客,賭客如簽中所開六個號碼中之兩號即俗稱之二星,可得五十七倍之彩金,以上如未簽中之賭金則悉歸甲○○所有。嗣於九十二年六月三日晚間七時二十分許,經警當場在上址查獲甲○○及 周素環梁淑端梁雅玲 (以上三人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並扣得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傳真機九台、六合彩簽注單二百張、台灣樂透彩簽注單二十六張、帳單五張、計算機四台、規則倍數表四張及帳簿一本。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其於右揭時地,連續以上開方式賭博六合彩、樂透彩之犯行,據其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扣押之上開傳真機九台、六合彩簽注單二百張、台灣樂透彩簽注單二十六張、帳單五張、計算機四台、規則倍數表四張及帳簿一本等物品可資佐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連續賭博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與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又被告所犯上開數次賭博行為,時間密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其於當期香港六合彩、台北銀行樂透彩開獎前之多次接續行為,均係當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與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犯行之一部行為。而於每期開獎前接續行為中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與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以達成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為一行為觸犯前開三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工作獲取財產,竟經營六合彩、樂透彩賭博,供人簽賭財物,以從中獲取不法利益,收益所得非低,影響正常之社會經濟活動,惡性非輕,惟念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而被告到庭亦陳明其願自新之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上揭傳真機九台、六合彩簽注單二百張、台灣樂透彩簽注單二十六張、帳單五張、計算機四台、規則倍數表四張及帳簿一本等物品,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法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曉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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