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64號
原告 陳冠廷
被告 黃鄭智峰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原上易字第33號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孟皇
法官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雪紅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64號
原告 陳冠廷
被告 黃鄭智峰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原上易字第33號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孟皇
法官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雪紅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