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原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64號

原告 陳冠廷

被告 黃鄭智峰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原上易字第33號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孟皇

法官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雪紅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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