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41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1410號

聲請人

即被告 蔡岳恩

選任辯護人 張雅婷 律師

陳亮佑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上訴字第1410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處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岳恩限制住居處所准予變更為「新北市○○區○○路000號13樓」。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蔡岳恩(下稱被告)之前陳報之居所為租屋處,因房東要賣屋過戶,爰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為聲請人之戶籍址即新北市○○區○○路000號13樓等語。

二、經查,被告原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8日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410號裁定限制住居在其居所地即「新北市○○區○○路000號17樓」,惟被告前開居所地為租屋處,且該居所地之房東要賣屋過戶,故請求變更限制住居地點為新北市○○區○○路000號13樓等情,有本院裁定、刑事聲請更改限制住居狀在卷可憑,本院認聲請人變更限制住居至該址,對於原審裁定限制住居以防止聲請人逃亡之目的應無妨害,亦不影響聲請人日後訴訟文書之送達,是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廷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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