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2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巫清竹選任辯護人林永祥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6028號、第13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巫清竹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查被告巫清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同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合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列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業於民國100年6月29日執行羈押在案。茲以訊問被告後,參閱證人 陳太松徐素娟 於檢察官偵訊中所為之證述,兼佐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悉見被告涉犯前揭罪名之罪嫌洵屬重大,所犯俱乃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念其既不否認曾與前開證人透過電話聯絡,甚且無法合理解釋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避重就輕企圖卸責之姿明灼,斟與一般不會聯繫不熟之人洽談購毒事宜之常情有違,即具事實足認為有勾串證人之虞。綜上,本院審酌原羈押原因現今仍存,況念本案迄未判決確定,釋放被告將生影響日後審判及執行窒礙難行之處,權衡比例原則,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忖度該必要性目前無從透過具保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手段加以替代,著自100年9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虹翔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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