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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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35號上訴人 吳惠岷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訴字第535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347,7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