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佳遠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佳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吳佳遠因強制性交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吳佳遠前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少訴字第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強制治療3年,於上訴後經被告撤回上訴確定(強制治療部分業經執行完畢),受刑人業已於96年10月13日入監執行有期徒刑部分。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24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7725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函文、臺灣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上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培綺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