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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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7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巫宗華
蘇士凱許建國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0年度聲沒字第537號、第538號、第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四色牌壹佰零柒張、賭資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巫宗華、蘇士凱、許建國及 張松財 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被告巫宗華所有之四色牌107張、被告許建國所有之賭資新臺幣(下同)830元及被告蘇士凱所有之賭資860元,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巫宗華、蘇士凱、許建國所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751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四色牌107張、賭資830元及賭資860元,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分別為被告巫宗華、許建國、蘇士凱所有。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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