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4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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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五號
原告苪河音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複代理人丁○○
陳克亮 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補被告新格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陳世宗~B法官黃漢權~B法官許炎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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