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5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彥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535號、107年度執字第10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彥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彥傑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王彥傑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4年9月17日│105年3至5月間某日│105年9月5日至同年月│││││10日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6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542號│第24028號│第24028號││││││├───┬────┼──────────┼──────────┼──────────┤││││││││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285│106年度訴字第1400號│106年度訴字第1400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6年10月06日│107年05月29日│107年05月29日│├───┼────┼──────────┼──────────┼──────────┤││││││││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285│106年度訴字第1400號│106年度訴字第1400號││判決││號││││├────┼──────────┼──────────┼──────────┤││判決│106年11月09日│107年06月21日│107年06月21日│││確定日期││││├───┴────┼──────────┼──────────┼──────────┤│││編號2至7曾經原確定判│編號2至7曾經原確定判││備註││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確定。│年7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7月,計6│││││罪│├────────┼──────────┼──────────┼──────────┤││││105年7月15日、7月22││犯罪日期│105年8月初某日│105年7月23日│日、8月29日、9月2日│││││、9月6日、9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4028號│第24028號│第2402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400號│106年度訴字第1400號│106年度訴字第140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5月29日│107年05月29日│107年05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400號│106年度訴字第1400號│106年度訴字第1400號││判決││││││├────┼──────────┼──────────┼──────────┤││判決│107年06月21日│107年06月21日│107年06月21日│││確定日期││││├───┴────┼──────────┼──────────┼──────────┤││編號2至7曾經原確定判│編號2至7曾經原確定判│編號2至7曾經原確定判││備註│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確定。│年7月確定。│年7月確定。│└────────┴──────────┴──────────┴──────────┘┌────────┬──────────┬──────────┬──────────┐│編號│7│││├────────┼──────────┼──────────┼──────────┤││││││罪名│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共3罪││││││││├────────┼──────────┼──────────┼──────────┤││105年9月2日、9月12日││││犯罪日期│、9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4028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40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5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400號││││判決││││││├────┼──────────┼──────────┼──────────┤││判決│107年06月21日│││││確定日期││││├───┴────┼──────────┼──────────┼──────────┤││編號2至7曾經原確定判││││備註│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