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6528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等七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 劉南合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劉南合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
三、提出向家事法院函查繼承人未為限定或拋棄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