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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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8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LEVI’S」商標之上衣玖拾件,均沒收。
理由
一、按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6年7月19日為警查獲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且前查扣之仿冒「LEVI’S」商標之上衣90件,經查係被告所有,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之1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前開被告所涉商標法第82條之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3月18日以96年度偵字第24046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期間至97年11月6日期滿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是扣案之仿冒「LEVI’S」商標之上衣90件,均屬於被告所有,且為供犯本件之罪所用之物,本院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符,認聲請為正當,爰依首開規定宣告沒收。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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