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96號聲請人 邱文惠 相對人 蘇沛涵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1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13年1月9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㈠民國103年1月10日、㈡民國103年4月15日、㈢民國103年7月28日、㈣民國103年8月13日、㈤民國103年12月30日、㈥民國104年3月27日向聲請人借用㈠70萬元、㈡10萬元、㈢30萬元、㈣20萬元、㈤20萬元、㈥13萬元,約定清償期、利息、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路竹│聖母│657│建│77.73│1分之1│├─┴──┴──┴──┴────┴─┴──────┴──────────────┤│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樓層面積│附屬建物│權利範圍││號│號│建物門牌││合計│用途及面積││├─┼──┼──────┼────────┼───────┼─────┼────┤│1│138│聖母段657地│鋼筋混凝土造│1層:30.18│(空白)│1分之1││││號│4層樓房│2層:45.30│││││├──────┤│3層:45.30││││││中山路││4層:45.30││││││376號││騎樓:15.12││││││││合計:181.2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