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66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柯乃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乃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乃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於民國112年9月1日送監執行,茲經 陳奉 法務部於114年7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前開聲請意旨,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復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確認無訛,認聲請人就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