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 杜秋萍

居屏東縣○○鄉○○路000號(聯捷系統有限公司

附民被告TRANQUANGTHAI(中文姓名 陳光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藍雅筠

法官范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宗翰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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